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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改续建92个城中村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关学军 日期:[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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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意见》提出,土地征收方面,经营性用地的规模,按照基本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即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安置房合规分配后,住房保障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后经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安置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组织,经核实确实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可追加列入相应改造成本,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享养老保险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企业职工和灵活从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自愿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济南市社会救助范围,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依法享受相关社会救助。

    清产核资结果向村民公开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意见明确提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登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所在街道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资产。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拟建立股份制公司运营管理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的,也可根据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新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

    村改居后村民权益自动消除

    据了解,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施村改居工作。完成社区管理改革后,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在户籍管理上,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原依附于户籍上的有关村民权益自动消除。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依据济南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户籍登记,并参加相应社区自治管理,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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