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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改续建92个城中村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关学军 日期:[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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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济南市的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据了解,济南共有330多个城中村,今年将改续建92个,力争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部启动。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分类处理

    《意见》明确了对城中村违法违章建设的处理。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

    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

    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

    安置房、保障房建设要严格遵守普通商品房开发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水、电、气、暖、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服务配套。

    安置房人均最低40平方米

    《意见》明确了安置保障标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

    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

    在拆迁补偿上,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里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对手续合法齐全的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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