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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古城保护经验 |
| 来源:姑苏晚报 日期:[2013-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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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引领、法制保障、实践创新的一致性上谋求务实推进
规划是龙头,规划是科学保护的前提。30年的经验证明,苏州古城保护的实践,说到底是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在规划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意义深远。
30年来,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往往超出预想,因此,要做到规划引领实为不易,古城保护时不时就会与经济发展相矛盾,特别是稍有“GDP”冲动就有可能产生“建设性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苏州古城之所以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得到全面保护,就与古城保护始终在规划和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分不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规划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持续性、可操作性。做到“三抓”:一抓规划的编制。众所周知,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规划,更需要的是高水平,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规划。所谓规划引领,首先要抓规划编制。苏州古城保护规划,不仅体系健全完整,内容丰富,而且强调创新、务实。不仅有总规,还有详规、控规,并细化为多个门类的专题规划;不仅有古建筑和历史遗迹保护规划,还有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不仅有空间布局规划,还有项目业态规划;不仅有物质形态的保护规划,还有非物质形态的保护规划。二抓规划的修编,尤其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古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在30年时间里,苏州城市总体规划先后三次修编,修编不是对上次规划的否定,而是通过比较和修正,使总规精神得到延续、优化、完善和创新,逐步走向成熟。最近,又作了2013至2030年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使之更加符合古城保护自身特征和规律,古城保护获得更大空间,综合价值得到全面提升。三抓规划的宣传落实。重点把古城保护的宣传发动,落实贯穿到规划编制、实施、修编、督查的全进程。
二是把古城保护的规划条例转化为地方法规,强化其法律地位。30年来,为落实总体规划,在无先验可鉴的情况下,苏州具有创造性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详规、控规,并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成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有:《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区河道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等,强化了古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保护的权威性。
三是狠抓督查落实。对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督促和检查,确保苏州古城保护规划落到实处,是苏州古城保护30年来又一条成功的经验。苏州各级人大、政协每年都进行专题视察、检查,督查规划落实情况,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市政府层面,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市长兼任管委会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制度建设层面,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制度,建立了规划、文物、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的会审会签制度。在社会舆论方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以及全社会的监管作用。在队伍建设层面,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相应建立了监察、监测队伍,依法监督检查,以确保古城保护规划的落实。在总体风貌、历史街区、单体遗迹的把握上体现全面保护方针
全面保护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静止的概念,既不是保护古城内的全部,更不是良莠不分。苏州的成功实践,就在于,她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构建“分层次、分年代、分系列”保护体系,做到重点保护、全面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努力在整体上把握传统风貌、历史街区和单体遗迹的完美统一。传统风貌是古城的神韵,历史街区是古城的形体,历史遗迹是古城的血肉,三者形神兼备,有血有肉,共同组成完整的苏州古城三维空间。
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不仅是国家对苏州古城保护的总目标、总要求,也是苏州作为区别于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最显著的特征。对此,苏州人严密把控、精益求精。
在布局上,始终保持“三横三竖加一环”的水系及小桥流水的水巷特色,保持“前街后河、河街并行”的双棋盘格局。30年来,不论经济如何发展,从不轻易改变历史遗存的格局,从不轻易扩建老街和改变河道,不仅如此,而且通过不断修炼,实施环古城河整治、街巷环境交通整治、古城墙修复、城内外活水工程等,使古城的神韵得以留芳。
在建筑控制上,努力发挥苏州古城环境空间处理艺术特色。古城内始终严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2003年出台《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这两个地方法规强制了在古城内部不再新增工业、仓储用地,不准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不再新建大型商贸设施,现有的不得扩大。而且对建筑的檐口也作了明确规定,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干将路、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24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24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水巷两岸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这些规定有效确保古城特色,至今在苏州古城范围内没有一幢建筑突破相关规定。
在建筑风貌上,始终保持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古城中如何建设新建筑,是一个重要问题。新建筑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与传统文脉相呼应,吴良镛先生“戴着脚镣跳舞”的说法就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点。为了保护古城传统风貌,苏州从街巷、建筑空间比例、色彩、材质、气氛等多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为了保持古城风貌,苏州一方面大力拆除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历年来建造的,与古城风貌格格不入的建筑物,另一方面,又保护和修复了一批包括民居在内的建筑物,建设了一批与古城风貌相和谐的新景观,在“一保”、“一拆”、“一修”、“一建”的统筹中保持了古城传统的建筑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街区是古城内特定历史时期生活方式与历史文化积淀的一种整体展现,是古城历史的基本形态。以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为切入点,进行整体保护整治、更新利用,这是苏州古城保护的一大特色。上世纪九十年代始,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苏州先后对山塘街、平江路、东西中市等路段以及桃花坞、虎丘、天赐庄等历史文化片区进行了重点整治,不仅整体展现了苏州古城的风采,而且也为全面保护古城探索了一条新路。
苏州的基本做法是:其一,重点保护。在整体保护的前提下,对区域内的重点地段、重点建筑进行严格保护和修复。其二,适度更新。在不改变整体历史风貌的情况下,对区域内一些建筑进行更新。其三,改善基础设施。除了建筑物内部设置卫生间、厨房,安装空调等设施外,街区也增添一些基础设施,如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垃圾筒等。其四,保持原住民。原住民的生活是历史街区得以活态保护的关键,在疏解街区人口密度时,有计划地保留适当比例的原住民。其五,保护“非遗”文化。民间工艺、传统艺术等“非遗”是历史街区得以延续的重要内容,苏州在历史街区保护中大力推动“非遗”利用与开发,实施“活态”保护、生产性保护,一方面增强了历史街区的活力,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了历史街区的保护。
单体历史遗迹是古城的基本要素。苏州单体历史遗迹众多,其数量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居于前列,其中既有列入各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也有苏州控制保护单位,还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民族传统建筑或构筑物。对于这些单体历史遗迹,苏州坚持按照有关法规的原则,采取“修旧如旧”的方式,以彰显历史本色。苏州的主要做法是:其一,分类评估。对历史遗迹进行分类评估,分层指导,决定其等级价值,决定哪些需要保护,哪些需要更新,保证保护的科学性,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其二,严格保护。对于文物遗迹,按照原真性、完整性原则,修复了大量古典园林和文物古迹,保持和凸显了苏州园林城市的特色。其三,合理利用。最好的保护是利用而不是冻结,赋予一个合理的用途是最好的保护方法。其四,依法有序开发。重在激发调动参加保护和利用优秀历史遗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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