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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默:我的建筑艺术观
来源:TOM 作者:萧默 日期:[2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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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有时称我为“建筑艺术史论家”。将“建筑”当作“艺术”,虽然已是多数人的共识,但也还存在争论。这个争论至少已有两千多年了,《墨子》就说过,建筑只需要“高足以辟润湿,旁足以圉风寒,上足以待霜雪雨露”就行了,“便于生,不以为观乐也”;法国现代主义建筑大师柯比西耶也曾一度声称,建筑只不过是一种“住人的机器”。按照这些说法,建筑只是一种物质性产品,与“艺术”是无缘的,因此建筑工作常不大被人当作是一种文化事业。
    
    我认为,建筑不仅是一种物质性产品,它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性产品,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或曰是精神对物质的超越。建筑的精神属性及其重要体现——建筑艺术——有三个层级,其最初级的形态与物质性如物质功能和物质条件(或手段)紧密相关。前者体现为建筑的功能美——安全感与舒适感,是“美”与物质性“善”的统一;后者体现为材料美、结构美、施工工艺的美和环境美,是“美”与物质性“真”的统一。第二个层级与物质性因素相距稍远,是在达到上一个层级的建筑美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主从、比例、尺度、对称、均衡、对比、对位、节奏、韵律、虚实、明暗、质感、色彩、光影和装饰等“形式美法则”,对建筑进行的一种纯形式的加工,它造成既多样又统一的完美构图,并取得某种风格。上述两个层级的艺术品位较低,大致与一般物质产品如交通工具、生活用品、产品设计所具有的美相当,重在令人悦目的“美观”,属于实用美学或技术美学范畴,一般只应以“建筑美”、“形式美”或“广义建筑艺术”来定位。大量的、一般的、以解决实用目的为主的建筑大多都属此类。建筑艺术最后一个层级品位最高,离物质性因素最远,已属于狭义的“真正的”艺术即“纯艺术”的范畴,其要义不仅在于悦目,更在于赏心,它创造出某种情绪氛围,富有表情和感染力,可以陶冶和震撼人的心灵,其价值并不在其他纯艺术之下,甚至远远超过其他纯艺术。这类建筑包括国家性、文化性、标志性的大型公共建筑或纪念性、旅游性的建筑,保存至今的传统建筑如宫殿、园林、教堂和寺庙、陵墓等大多也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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