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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美学”引入宁波城市建设 |
来源:东南商报 作者:张昊 日期:[2014-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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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新型城市化,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其间的核心是如何让千千万万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变为市民,告别“年轻在城市、年老回农村,工作在城市、保障靠农村”的“候鸟生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这里面最关键的一步。
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对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不满意度较高
何谓“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简单地说,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与城镇户籍居民均等一致的社会身份和权利,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城镇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
而实际上,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并没有真正获得城镇居民身份,无法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也无法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生活,实际上处于半城镇化状态。
去年,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曾对全市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过一次抽样问卷调查。调查显示,近八成(76.5%)受访者表示没有享受过住房政策;在有中小学学龄子女的受访者中,有33.2%的受访者表示“没城镇户口不能上公办学校”,这是影响子女入学的首要因素。生活中最不满意方面的调查也表明,受访者对于住房、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不满意度也较高,近四成(38%)受访者对“居住条件”不满意,有32.0%受访者表示生活中最不满意的是“子女教育”。
深化城镇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推进已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保
《决定》明确要深化城镇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制定实行与积分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对达到积分标准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可享受同城居民各类教育。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全面推进已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积分标准的务工人员,允许其随迁家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鼓励通过企业宿舍、公共租赁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渠道改善住房条件,达到积分标准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
有序放开县(市)城区落户限制逐步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划分
“户籍”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短短一行:“作为本地区居民的身份”。而在现实生活中,户籍牵扯的内容很多,涉及家人看病、孩子上学、老人退休……
一直以来,我国城镇的公共服务都是以城镇户籍为基础建立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然牵涉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此,《决定》提出,要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落户政策,稳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按照不同等级城镇承载能力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县(市)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以居住状况、就业状况、社保年限、素质技能和实际贡献等为基准条件,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制定具体户口迁移政策。
同时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常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本市非农户口一体化管理,基本实现全市非农户口、城乡户口的公共服务无差别化供给。
市民化人均公共成本近18万元《决定》: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今年一季度,中国社科院发布了《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其中显示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其中,东、中、西部地区人口转移的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据课题组介绍,公共成本主要分为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和住房几大块。
对于市民化的成本问题,《决定》提出要建立一个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其中,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基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划分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建立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企业依法为务工人员缴纳职工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劳动权益保漳机制,实现同工同酬。务工人员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七成人因权益得不到保障不愿迁城市“三权”改革:确保权到户、跟人走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的调查显示,我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意愿并不高,仅33.3%的受访者意向到城镇定居,其中“在务工地(城区或中心镇)定居”比例仅为15.5%。
为什么不愿把户口迁到城市呢?近七成的受访者认为首要原因是“户口迁出农村后,会失去土地承包、宅基地审批、集体分红等好处”。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三权”是广大农民在农村的三大基本权益。它们得到充分保证,农民才愿意挪窝。《决定》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口)走”,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集体资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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