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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规划解读:城中村和旧区将优先改造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日期:[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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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筑外观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是城市品质和功能的重要载体,记载了城市建设的历史过程,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和外观,确需改变的需要予以规范。”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明确规定了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了如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后,改变用途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改变外观、形式、色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不改正,除处以相应罚款,增加了查封现场、扣押涉案财物的强制手段。

    优先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速度快、规模大,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配套设施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为此,必须强化配套设施的优先落地实施,解决当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强调城市发展应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同时规定规划条件应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乡村规划尊重村民意愿

    “将乡村地区纳入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是新时期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考虑乡村地区与城市情况的差异,条例在乡村规划管理中更加突出了乡镇政府的作用,并且充分体现了对村民意愿的尊重。”该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十条规定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其中集中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前,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公示并征求意见。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违反乡村规划的建设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和拆除等强制措施。

    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停工难、拆除难是制止违法建设的最大难题,行政强制是提高规划执行力,确保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得以执行的最终保障。”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明确县(市)、区政府是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停水、停电等手段,以确保执行效果。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以确保行政强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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