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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移民”背后的规划隐忧 |
| 来源:法治周末 日期:[201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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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四川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王晨懿等人发表了以汶川地震中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为研究载体的《基于地质灾害区划的向峨乡农村居民点空间布局、用地演化研究》(以下简称《研究》)。
《研究》提到,汶川地震触发了大量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其危害甚至超过了地震本身。而向峨乡六成以上的高密度居民点分布在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居民点分布、用地演化趋势不合理是当地人员伤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在不少专业人士看来,“人与山争地”,已成为当前导致地质灾害愈加频发的主要原因。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设计所所长尹强认为,规划建设应“以工程地质条件为前提,地下条件决定地上布局”。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尹稚则在汶川地震灾后,也曾对灾区重建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整个城市的避灾和避险意识的建立,要解决聚集地的选址问题。选址应当遵循对地震断裂带的避让,对潜在的灾害带的有效避让。”
在传统观点中,“依山傍水”或许是房屋建设的最佳风水,而这在地质专家看来,却可能存在灾害隐患。
“山区居民住房选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工作人员邱志勇称,“甚至选择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
从防灾角度而言,村庄建设布局有时会成为地质灾害预防盲区。
厦门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曾对部分山区房屋进行安全排查时发现,一位村民竟将山体切坡,将房屋盖在了切坡上。房屋距离山体太近,未留足有效的安全距离。以至于一下雨,这家村民就要离家避险。而这仅因为风水先生一句“靠山实力雄厚”,称此处为“风水宝地”的说辞。
浙江省温州市曾多次遭遇台风袭击,2004年“云娜”台风袭击后,有研究人员发现,除了房屋建筑质量原因外,不少农村房屋甚至建设在风口。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刘传正曾这样打比方,“有的人体质弱,爱感冒,天凉就要多穿衣服。同样的道理,如果当地的地质环境脆弱,地形高差大,坡度陡,岩土结构松散,对水的作用敏感,降雨、切坡和填方就很容易引发滑坡,并演化为泥石流,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开挖动土就不能太随意,要进行科学评价,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环境特征。”
刘传正解释道,有些地方在河漫滩上种庄稼是可以的,因为这里只有洪水期的时候才走水。只要避开河漫滩居住,给山洪泥石流让出通道,就没有太大问题,“但有的地方不但把河漫滩占了,甚至连河床都占了,不出事才怪”。他认为,要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如何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如果一味地“向山要地”、“进沟发展”,还会继续付出更大的代价。
地质考量难落实
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应当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深入和全面
2010年,一场暴雨导致广州市24小时内连续发生了22场地质灾害。事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尊重地质环境的客观规律,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主动地趋利避害。“虽然我们已经掌握了很多的工程技术手段来处理不良的地质条件,但工程处理措施并不是万能的,大自然的力量是很难抗拒的。”
在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要求,城乡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要求,“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近年,各地亦纷纷出台防治地质灾害奖励与问责的办法。在地质灾害后,一些地方也对当地规划建设项目补查,以求亡羊补牢。
2009年,发生山体滑坡致使楼梯坍塌后,因当地发现地层结构脆弱,兰州市政府一度对市内所有房地产规划建设项目补做地质核查。然而,与城市民居相比,山区民居建设往往具有随意性和分散性,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有专家指出,虽然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业已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刚刚起步,且游离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两者的融合尚需时日。由于种种原因,如地质情况调查不到位,专业地质人才缺乏,基础资料数据不齐等原因,致使预防地质性灾害规划做得不够细致,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所长王得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指出甘肃省防治地质灾害的一些问题,包括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投入和工程标准明显偏低,灾害监测、防控的高科技设备仍较缺乏,群测群防的覆盖面积也不够广泛。
王得楷建议,各地政府应尽快将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当中,从而保证政府增大并保持对地质灾害治理的资金投入。同时,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应当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深入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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