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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改来改去为哪般 |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3-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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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规划被随意修改的批评已经提出许多年了,一直未能很好解决,其中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工作偏差。2007年全国人大公布《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中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内的法定规划编制和调整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止规划被随意修改。《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允许修改法定规划的几种情形,包括上位规划发生变更,要求修改下位规划;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重大工程需要;规划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以及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等。《城乡规划法》还要求,规划修改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等等。
随意修改城市规划,既违反建设的基本规律,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何要对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编制和修改做出这些具体规定?原因在于城市规划具有综合统筹的特点。
其一,城市规划的实施依赖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协调进行。对城市规划法定规划不合适的修改必将影响相关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
其二,城市规划是针对城市建设制定的规划,而城市建设是由不同利益主体进行的。不同利益主体在完成他们的基建设施后,对他们的设施就有日常维护、经营管理以及所有和使用权利的要求。一般百姓在购买房屋后,对他们的房产以及附属的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绿地设施等,都有所有或者使用的相应权利。城市规划即是规定这些建设用地、建筑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在项目安排、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必须满足这些条件,以此来维持和保障城市功能、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城市规划也是对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的合法性认定,凡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三,城市建设的参与部门多、投资巨大,且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和长年维护。这些建设有着它们自身运营规律,需要多重利益协调。为了避免瞎指挥、一届政府一个主意,需要城市规划建设大法的规范。
其四,城市也是国家和社会财富积累的地方,是产业升级和人员、资金、商品等流动聚集的地点。保护城市的福祉,需要城市规划的支持。随意修改城市规划,既违反了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规律,也对土地和建筑等所有和使用权利造成影响,威胁了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稳定。
有些城市规划修改成为争取项目、政策的工具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过去几十年,城市发展速度快。发展的宏观条件如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变化也很快;城市的区域条件,包括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也在不断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城市规划需要采取新的理念、方法来加以应对。在当前,城市规划的修改有时看起来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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