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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让城市不再出现“海”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陆娅楠 张洋 日期:[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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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破解频频发生的城市内涝?井盖缺损伤人,找谁负责?偷排工地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如何惩处?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投资从哪里来?

    上述问题在16日对外公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导致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

    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加上相关立法缺失,也纵容了以上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同时,根据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治理内涝,规划、建设与应急机制应齐发力

    自然灾害导致的城市积水,是多年来困扰城市居民的难题。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此外,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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