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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禁乱改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杜娟 日期:[2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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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起正式实施。作为广州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条例实施将带来多方面变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只有4种情况可修改规划

    为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不能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条例首次明确了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和程序,只有4种情况可修改城乡规划。

    第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第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对修改不同层次的城乡规划所需要履行的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强拆历史建筑最高罚5倍

    条例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建筑物使用性质管理。改变一定区域内整体(整栋或者连片)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规和土地政策;改变零散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的和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主要指加建、扩建、改建,包括外立面改建)的,需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创新预先保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损坏、拆除预先保护期间建筑的,将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3倍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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