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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的生存是一个伪命题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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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文化公园内的公共景点接连被商业侵蚀的事还在继续发酵,有专家表示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下公园的生存问题,要维持公园的生存,财政是否足够?“有可能政府的公园财政支出是够的,公园出于私利要出租物业挣钱。”

    我觉得在法治社会,衡量任何一种作为的唯一标准只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公园本身因其公共属性更当如此。正在审议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公园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划为永久保护绿地的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有碍公园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这其实已经说得相当清楚了。

    不搞商业设施,公园如何生存呢?事实上在2009年7月1日广州公园免门票以后,人们对此就有过担忧,不是担忧公园活不下去,而是担忧公园少了门票收入这一块后,要么压缩公园维护开支令环境服务变差,要么积极划地出租经营场地,令公园绿地进一步缩减、公园商业气氛越发浓厚。现在看来,前者尚未听闻,而后者这些年则不绝于耳,文化公园不过是最新的例子而已。

    不担忧公园活不下去,是因为公园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自有财政拨款来“养活”。在这方面《天津市公园条例》可资镜鉴,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据说在天津各大公园取消门票以前,门票收入几乎占到公园收入的60%,而广州公园门票收入平均占到公园总收入的25%,相比于天津少多了,可惜正在审议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对此反而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第四条只是说“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建议也像天津那样明确规定由政府足额拨付公园费用。

    当然《条例》没有说并不表示就没有拨款,我相信政府对公园的财政拨款只会增加,绝不会减少,尤其是取消门票以后。因此考虑公园的生存云云,基本上是杞人忧天。

    其实这次文化公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前几次其他一些公园暴露出来的类似问题,都与公园的生存毫不相涉,反映出来的是总有一些人时刻琢磨着利用公园的丰厚资源生财牟利。但愿《广州市公园条例》尽快出台,可以刹住这股歪风,让公园的运行步入法治的正途。

    曾德雄(广州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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