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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利益应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
来源:安庆日报 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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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有一个显著特点,不仅占用土地资源,而且在这土地之上的自然风物和文化遗存同样成为了景区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读2014年《安庆日报》6版头条《合同到期树难伐,为啥?》的报道,为纠纷有了戏剧般的“大团圆”结局而高兴。报道说,罗岭镇政府促成了旅游公司对林农的经济补偿,5名林农将获得15万元的补偿金。可见,景区与村民实现了双赢:景区山上树木还在,风景依然;村民于30年前载的树,也未因合同到期而砍伐,最终以获得景区补偿而皆大欢喜。这就是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取得各自的“蛋糕”。为此,这篇报道很有典型的引导意义。同时,这篇报道的弦外之音还在于,景区与村民共同为保护地方自然生态立了大功。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村民林农大都是靠着“一亩三分地”讨生活,这就是村民的合法利益,很好理解。以报道为例,那5位农民在30年前,通过承包山场植树的合同,经过公证,在荒山植树造林,并按合同在30年后砍树收益,这些得到了法律保障。但30后,荒山因生态恢复成为了景区,30年前的植树造林功不可没。树林支撑了景区,但两难的矛盾也由此而生:这树砍也不是,不砍也不是。而最终还是以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解决了难题,利益补偿,等于景区买下了320亩的树林。这里的启发是:首先景区认识到村民的利益必须得到尊重;再者,村民也从发展大局和维护生态角度看到了树不能砍伐的原因。这二者缺一不可。对于涉及自然生态保护的纠纷,我们是否能以这个案例为范本,首先将自然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让“青山常在”。如有些地方,一旦山场承包所有权转让或到期,几乎一夜之间山上树木被一砍而光,令人痛心。如果说,为了利益而不惜牺牲自然生态,或者说任其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而谋取利益的现象发展下去,只能说我们没有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轨道,甚至是原地踏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辟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也为从法律的途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在维护自然生态这件造福子孙的大事上,更应首先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合同到期树难伐,为啥?》报道还告诉我们,5位村民30年前自己亲手栽下了树如今成林,按当年经司法机关公证的合同到期砍伐似乎理所当然。但还有一个是否允许砍伐的行政许可证摆在那里,5位村民没有擅自砍伐,这十分难得。同时,景区管理部门也尊重了30年前的合法合同,给予了购买树林的经济补偿。如果在处理景区与村民利益问题上,能在维护自然生态前提下,以法治的精神解决纠纷,很多事情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而怕就怕在一些地方官员为从中渔利,置法治原则于不顾,甚至将清水搅浑,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损害了法治原则。此次罗岭镇景区与村民关于树林补偿的和解,就得益于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为此,在处理与保护景区自然生态问题上,景区管理者、村民和当地政府每一方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长期以往,形成规矩,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利益纠纷。

    今年峨眉山景区与景区内村民的利益之争影响很大,原因是村民要求从景区分得更多一些的“蛋糕”,他们说“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并认为这“该是处理峨眉山问题的根本思路”。是的,公平公正是法治精神的根本体现。但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也要有“公平公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把保护自然生态放在首位,无论是景区还是景区内的村民,离开自然环境资源优势,都将一无所得,何谈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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