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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发展规划的长远性
来源:新华报业网 日期:[20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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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强拆事件最近频频发生,有时在群众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纸批文便强制拆迁。房屋被紧急拆迁拆,全然没有考虑群众的心里接受时间与被拆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即便再支持政府发展规划,民众与政府冲突又怎可避免?强制性的拆迁不仅说明政府公职人员对城市发展的操之过急,忽视民生,更说明城市发展缺乏长久规划性。城市发展缺乏一贯性,城市规划也临时起意,那么这类红头文件必然难有公信力。因为任何经过深思熟虑的发展规划不可能得不到民众理解与认同,任何经过公示并取得民众支持的城市规划不可能出现遭遇暴力抗拆的尴尬境遇。

    城市规划在保证与时俱进的同时必须,要保证短期内地区发展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这说明,城市发展规划中,可能存在许多违规建筑问题,但是依据二十年的发展规划性原则,需要被拆迁最多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即在新的城市发展规划出台前存在但出台后认定的违规建筑;第二,在城市规划出台后新建的违规建筑。第二种情况需要将违建遏制在摇篮之中,第一种情况,不可能也必须不能遭遇强制性与紧急性拆迁待遇。因此,许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强制拆迁,恰恰说明“城市规划”未能深入人心和城市规划发展缺乏长远性考虑。因为只有纷纷上马的发展计划,才可能导致急性与硬性的拆迁问题。当然,如果政府暗箱操作,以保障民生之名,攫取经济利益之实,依国土部最新《通知》,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必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让民众做到对城市发展心中有数,不妨将政府城市规划方案拿出来晒一晒。将“城市规划”落实到具体的民生发展计划,不仅强拆事件可以杜绝,城市发展也会走得更加轻松有力。
 
 

评论】【收藏此页】【打印】【关闭】【编辑: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