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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控规覆盖力避权力寻租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李兆汝 杨洪海 日期:[20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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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如果管理有漏洞,它也会成为引发权力“寻租”的一大诱因。近些年来,部分城市规划局长的“下马”,莫不与此有关。

    然而,记者欣喜地看到,在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组织召开的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因为先进的经验,江苏省建设厅长周岚应邀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着力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及时满足规划管理的需求,力避城乡规划领域的权力“寻租”,这是江苏省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又一大亮点所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规划层面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层面,它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了规划设计与管理和开发建设的衔接,是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的最重要的法定规划。

    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创新编制方法,提高控规编制的科学性,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各地有针对性地创新完善了控规的编制方法,认真做好控规的编制工作,注重加强规划的经济性研究,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土地使用的综合调控。

    2005年底,全省省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约为70%,县级市和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不足50%。随着城乡规划全覆盖的推进,13个省辖市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685平方公里,26个县级市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425平方公里,25个县城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52平方公里。绝大部分城市和县城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了全覆盖,全省控规覆盖率达到98%以上。

    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的显著提升,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城镇土地资源、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

    容积率规划管理:形成合力,初见成效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是权力“寻租”的一大诱因。近几年来,江苏省各级规划、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容积率规划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7年4月,江苏省建设厅和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在实施规划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通知》还严格限制了容积率调整的条件,规范了容积率调整的程序,强化了后续的规划监管。《通知》发出后,各城市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常州、南通、淮安等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和管理;镇江市制定了“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等四项规定,南京市出台了《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统一了建筑面积、建筑层高控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并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全程适时监控规划管理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变更;苏州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了围绕“一书三证”管理9方面的变更条件及实施变更的程序。

    为推动城市规划的规范管理,各地政府、规划及有关部门普遍加强了管理制度建设,从规划条件及附图、出让合同签订、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规范管理。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加强了规划、监察、国土、房产等各部门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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