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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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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实现光明新区绿色新城建设目标,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光明新区光明新城中心区(约8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约20平方公里)及重要路段和景观节点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办公、商场和旅馆建筑的立项、方案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以及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光明新区内研发和科技厂房暂按办公建筑执行。其他类型建筑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管理部门)光明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光明新区绿色建筑设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光明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和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规划及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土地、能源、水资源、材料资源等)的综合利用以及对室内外环境的影响,并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导则基本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确定《导则》的基本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基本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条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要求)项目建议书中应有对绿色建筑的专题阐述,明确提出执行《导则》中基本条文的要求和投资额度。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绿色建筑技术专篇。绿色建筑技术专篇一般应单独成册,对项目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专项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确定项目拟实施的绿色建筑技术及配套的投资额度。

    第九条(用地规划许可)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方应在用地申请书中明确提出项目计划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请书后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列出核准项目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光明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用地规划许可中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作为基本条款。

    第十一条(方案招标、设计与评审)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导则》的要求。项目方案评审时,应按照《导则》进行绿色建筑技术评审,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上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绿色建筑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方案报批与审查)方案报批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符合方案评审专家组的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报批文件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与审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导则》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绿色建筑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规划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时,应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导则》进行设计或审查。

    第十八条(教育和培训)从事绿色建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第十九条(激励政策)光明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激励政策由光明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绿色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光明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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